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是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的重要法律安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这一规定突破了传统认缴制下出资期限利益的保护,体现了资本充实原则与债权人保护优先的价值取向。在适用条件上,只需满足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这一客观事实,而不以公司具备破产原因为必要。该制度的法理基础在于,股东对公司的出资义务既是约定义务也是法定义务,当公司清偿能力出现危机时,股东不应继续享受期限利益而损害债权人权益。值得注意的是,要求股东提前缴纳出资的主体包括公司和已到期债权人,这赋予了债权人直接的请求权基础。在举证责任方面,债权人只需证明公司不能清偿其到期债务即可,无需证明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这一制度设计有效遏制了滥用认缴制逃避债务的行为,维护了交易安全与市场秩序。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