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定解除权是合同法律制度中的重要救济手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此外,当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守约方亦享有法定解除权。该制度的核心在于保护守约方的合法权益,防止违约方滥用合同权利造成不公平后果。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严格审查违约行为是否达到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程度。对于主要债务的认定,需结合合同性质、交易习惯及当事人约定综合判断。解除权作为形成权,自解除通知到达对方时即发生效力,但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因此,当事人在行使法定解除权时,应当注意保留催告证据、违约事实证明及解除通知送达凭证,以确保解除行为的合法性与有效性。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