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以下是几种常见情形:
因购房者自身原因不想购买若购房者因个人原因(如经济状况变化、临时改变主意等)决定不再购买房屋,且不存在法定或约定的可退还事由,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履行不符合约定,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这种情况下,1000元定金通常无法退还。
因卖方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若卖方存在违约行为,如未取得合法销售资质(如未取得“五证”)、虚假宣传、擅自变更房屋关键信息(如户型、面积)、一房二卖等,导致购房者无法实现购房目的,购房者有权要求卖方双倍返还定金(即退还2000元)。
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未订立若因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重大政策调整)、不可预见的客观情况(如贷款政策突然变动导致无法获批贷款)等,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卖方应将定金返还买方。
合同约定可退还定金的情形若认购书或购房合同中明确约定,在特定情况下(如贷款失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等)可以退还定金,且购房者的情况符合这些条件,可依据合同条款要求卖方退还定金。
建议:若打算退还定金,建议先与卖方协商,说明理由并尝试达成一致。若协商不成,可收集相关证据(如合同、沟通记录、卖方违约证据等),咨询专业律师或向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消费者协会投诉,必要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