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行使期限因情形而异:
一般情形: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如因欺诈、显失公平订立的合同,通常适用该期限。
重大误解: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受胁迫: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最长除斥期间: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无论何种可撤销情形,只要超过此期限,撤销权均归于消灭。
撤销权行使期限属于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