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中关于代通知金的规定主要体现在第四十条,具体内容如下:
代通知金的适用情形用人单位在以下三种情形下,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代通知金的支付标准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需要注意的是,代通知金仅在上述法定情形下适用,且需满足用人单位未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的条件。其他情形(如协商一致解除、违法解除等)不适用代通知金规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