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卖人和买受人签订买卖合同,合同成立生效后,出卖人交付标的物,买受人未按期付款,出卖人起诉至法院,要求买受人支付货款及利息,此时,该利息的性质是什么?如何计算?会不会被法院支持?编者分析如下:
一、利息是出卖人主张的资金占用损失,也是《民法典》577条中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的具体表现。
二、出卖人和买受人在订立合同时,未在合同中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之规定,逾期付款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三、出卖人向法院主张逾期付款利息加计30%-50%时,何种情形下会得到法院的支持,从上述《买卖合同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中可以看出,人民法院可以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而不是应当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所以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会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合同的履行程度、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出卖人的损失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逾期付款损失,以平衡出卖人和买受人的的利益,来决定是否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四、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四十六条之规定,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所以像承揽合同等有偿合同,守约方要求违约方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也可以参照买卖合同逾期付款利息的相关规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