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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私请假回家,下班途中遭车祸是工伤吗?

#工伤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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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1 10:04:59

郑泽敏

郑泽敏 律师

山东中颐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周某是某公司员工。2024年3月9日7时58分左右,周某到公司后准备上班,因家中临时有事需处理,周某通过电话向车间主任请假,获得口头批准,并于8时15分通过微信提交正式请假申请。后周某骑电动车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周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2024年7月6日,周某向当地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公司认为,周某因私请假回家不属于上下班途中,因此不应认定为工伤。

  处理结果

  人社局认定周某受伤属于工伤。某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一审、二审均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关于“上下班途中”的界定问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第六条规定:“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视为上下班途中”。根据上述规定,“上下班途中”既包括职工正常工作、加班加点的上下班途中,也应包括职工因私请假经批准后的上下班途中。因为,经批准的因私回家也是以下班为目的。

  本案中,周某事发当天到达公司后,因私事请假并在回家途中发生本人承担次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受伤,符合工伤认定条件,依法应当认定为工伤。

引用法条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复杂性,细节可能影响结果。建议及时,获取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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