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将小区经营用房出租给早餐店后私吞收益,属于侵犯业主共有权益的行为。小区经营用房通常为全体业主共有,其出租收益在扣除合理成本后应归业主所有。业主可通过收集证据、协商、投诉、仲裁或诉讼等途径维权,要求物业返还收益并公开账目。本文将从法律解析、行动步骤、解决方法等方面详细指导业主如何维护合法权益。
物业将经营用房出租开成了早餐店的收益被物业私吞怎么办
小区内的“经营用房”(如商铺、闲置配套房等)并非物业私有财产,而是由开发商规划用于小区经营服务的共有部分,其所有权依法归全体业主共同所有。实践中,部分物业公司未经业主同意,擅自将经营用房出租(如开设早餐店、便利店等),并将租金收益纳入自身腰包,未向业主公开或分配,这直接侵犯了业主对共有部分的收益权。许多业主遇到此类问题时,常因不知“经营用房归谁所有”“收益该怎么分”“如何取证维权”而陷入被动。本文将结合法律规定和实务经验,为业主提供从证据收集到维权落地的全流程指导。
法律解析:
小区经营用房属于业主共有财产,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根据《民法典》第274条,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经营用房作为“公用设施”的一种,其所有权归全体业主,而非物业公司。物业公司仅享有基于物业服务合同的管理权,无权擅自处分或独占收益。
物业对共有部分收益有“代管”义务,私吞收益构成侵权或违约。《民法典》第282条明确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物业公司若未将经营用房出租收益按规定分配,反而私吞,既违反了物业服务合同中“维护业主权益”的约定(违约),也侵犯了业主对共有收益的所有权(侵权),业主有权要求其返还并赔偿损失。
收益分配需遵循“业主共同决定”原则。即使物业有权出租经营用房,也需先经业主共同决定(如业主大会表决同意),并明确收益用途(如补充专项维修资金、抵扣物业费或按比例分配给业主)。若物业未经业主同意擅自出租,或未按业主大会决定分配收益,均属违法。

行动建议:
1. 立即固定证据,避免物业销毁或篡改关键信息:收集经营用房的产权证明(如小区规划图、房产证中“共有部分”标注)、早餐店实际经营的照片/视频(证明出租事实)、与物业沟通的记录(微信/短信聊天、书面函件,需体现物业承认出租或拒绝公开收益的内容)、物业公示的财务报表(若有,重点标注是否包含该收益)、其他业主的证人证言(证明多数业主未收到收益分配)。
2. 向业主委员会(或筹备组)反映,推动集体维权:若小区已成立业委会,可书面提交证据,要求业委会履行“监督物业”职责,牵头与物业交涉,要求其7日内公开经营用房租赁合同、租金收支明细(包括收款账户流水、成本扣除凭证),并说明收益未分配的原因。若未成立业委会,可联合20%以上业主向街道办申请成立筹备组,通过业主大会授权维权。
3. 要求物业限期整改,书面提出分配要求:通过业委会(或业主代表)向物业发送《限期整改通知书》,明确要求:①3日内提供经营用房出租的全部资料(租赁合同、租金支付凭证);②7日内公开自出租之日起的收益明细(含收入、成本、拟分配金额);③15日内将扣除合理成本后的收益按业主大会决定分配(如补充专项维修资金或按面积比例返还业主)。通知书需加盖业委会公章(或业主代表签字并附身份证复印件),通过EMS邮寄并保留回执。
赔偿计算方法:
物业需返还的收益=总租金收入-合理成本(需物业提供合法凭证)。其中:①“总租金收入”以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租赁期限计算,若物业隐瞒实际收入,可申请法院调取早餐店的租金支付流水(如通过业主向法院提交《调查取证申请书》,要求调取物业收款账户中与早餐店的转账记录);②“合理成本”仅限物业为出租经营用房实际支出的必要费用,如房屋维修费、中介费(需提供发票、合同等凭证),若无凭证或费用不合理(如虚增“管理费”“服务费”),业主有权拒绝扣除;③剩余收益按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比例分配,公式为:某业主应得收益=(总收益-合理成本)×(该业主专有面积÷小区业主专有面积总和)。例如:小区总收益10万元,合理成本1万元,剩余9万元;业主A专有面积100㎡,小区业主专有面积总和10000㎡,则业主A应得9万元×(100÷10000)=900元。
解决方法:
1. 协商解决:优先通过业委会与物业谈判。由业委会组织业主代表与物业负责人面谈,出示证据并提出分配方案(如按面积返还现金或抵扣物业费),协商过程需全程录音,形成书面《和解协议》(明确返还金额、期限、逾期违约金),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若物业口头同意但拖延履行,可凭协议直接起诉。
2. 行政投诉:向监管部门举报物业违规行为。若协商无果,可向小区所在地的住建局物业科(或“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物业管理处”)、街道办社区办提交投诉材料(含证据清单、整改通知书回执),投诉物业“擅自利用共有部分经营且侵占收益”,要求行政部门责令物业限期整改、公开账目。监管部门通常会在30日内调查并出具《处理意见书》,可作为后续维权的证据。
3. 仲裁或诉讼:通过司法程序强制返还。若物业拒不配合,可通过以下途径诉讼:①若小区管理规约或业主大会决议约定了仲裁条款,可向约定的仲裁委申请仲裁;②若无约定,由业委会(或全体业主推选的代表人)作为原告,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或“物权纠纷”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物业返还收益(按上述计算方法)、赔偿利息损失(以应返还金额为基数,按LPR从侵占之日计算至实际返还日),并承担诉讼费。起诉时需提交起诉状、证据清单(含产权证明、合同、沟通记录等)、业主身份证明(业委会备案证明或业主推选材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74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82条:“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物业管理条例》第54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物业管理条例》第63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或者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法临有话说:物业私吞经营用房出租收益,本质是对业主“共有权”的侵犯,维权关键在于“证据+团结”——既要及时固定物业侵权的证据,也要通过业主大会或业委会形成集体力量。实践中,部分业主因担心“维权麻烦”而放弃,但只要流程正确(如通过行政投诉施压、诉讼时申请法院调取证据),多数案件可通过协商或诉讼追回收益。除了经营用房收益,小区电梯广告、快递柜租金、地面停车位收费等共有部分收益,业主同样有权要求分配。若你遇到“物业擅自提高物业费”“公共区域被其他业主占用”“专项维修资金被挪用”等问题,建议及时在本站免费咨询律师,通过专业分析制定维权方案,避免权益受损扩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