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或其近亲属、用人单位若收到社保行政部门出具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非意味着权益无法维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规定,申请人有权在法定期限内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途径救济,核心在于收集补强证据(如工作关联证明、证人证言等),并围绕工伤认定的法定情形(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等)进行举证,通过法律程序推翻原认定结论。
经工伤认定不认为是工伤的解决办法
工伤认定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通常为人社局)依申请对职工所受伤害是否属于工伤的行政确认行为。实践中,部分申请因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情形,会收到《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此时,申请人(包括职工本人、其近亲属或用人单位)并非无计可施,法律明确赋予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两种救济途径。本文将详细解析不认定工伤的常见原因、后续维权步骤及关键注意事项,帮助申请人依法维护合法权益。
例如:某职工下班后在宿舍突发疾病死亡,社保部门以“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岗位”为由不予认定工伤(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视同工伤情形),其家属可通过以下方法主张权利。
法律解析:
工伤认定的法定标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应当认定工伤)、第十五条(视同工伤),工伤需满足“三工要素”(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或法定特殊情形(如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视同工伤的突发疾病等)。若职工所受伤害不符合上述条款,社保部门将作出不予认定决定。常见不认定原因包括:非工作时间受伤(如下班后自行外出摔伤)、非工作原因受伤(如因个人恩怨在工作场所被殴打)、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如上下班途中闯红灯被撞)等。
不认定工伤的性质:工伤认定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即社保部门行使行政职权作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结论。根据《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行政相对人(申请人)对行政行为不服,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上级机关或法院审查原认定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举证责任分配:社保部门作出不予认定决定时,需书面说明理由并附证据(如调查笔录、监控录像等);申请人提起复议或诉讼时,需提供证据证明伤害符合工伤情形(如工资流水证明劳动关系、同事证言证明因工作受伤等),用人单位若否认工伤,需承担举证责任(《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

行动建议:
1. 立即核对文书信息:收到《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后,务必确认文书中“申请人”“受伤事实”“不予认定理由”等信息是否准确,重点关注“救济途径告知”栏(通常注明复议机关、诉讼法院及期限),避免因遗漏期限丧失权利。
2. 限期启动救济程序:行政复议期限为收到认定书之日起60日内,行政诉讼期限为收到认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诉讼)或复议决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复议后诉讼),逾期将丧失胜诉权。
3. 全面收集补强证据:重点收集三类证据:①劳动关系证明(劳动合同、工牌、工资转账记录等,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②伤害事实证据(医疗诊断证明、事故现场照片/视频、报警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明受伤时间、地点、原因);③反驳“不予认定理由”的证据(如社保部门认定“非工作原因”,可提供工作任务单、领导安排记录证明受伤与工作相关)。
4. 咨询专业律师评估案情:工伤认定纠纷涉及行政法与劳动法交叉,建议尽早委托律师分析“不予认定理由”是否合法,证据是否充分,制定复议/诉讼策略(如是否需要申请法院调取社保部门的调查卷宗)。
解决方法:
1. 与社保部门协商沟通(非必经程序):若申请人发现原申请时遗漏关键证据(如未提交的工作邮件、新找到的证人),可尝试联系社保部门提交补充材料,争取其主动撤销原不予认定决定并重新作出认定。此方式周期短、成本低,但需社保部门同意,成功率视证据补充情况而定。
2. 申请行政复议(核心救济途径):向法定复议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材料。复议机关通常为:①本级人民政府(如区人社局作出认定,向区政府申请复议);②上一级主管部门(如区人社局作出认定,向市人社局申请复议)。复议程序中,复议机关将审查社保部门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必要时可组织听证。复议期限为60日,自收到认定书之日起计算,超期将不予受理。
3. 提起行政诉讼(最终救济途径):若对复议结果不服,或直接选择诉讼,可向社保部门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讼中,法院将开庭审理,由社保部门出庭举证证明原不予认定决定的合法性,申请人需质证反驳并提交己方证据。法院可判决“撤销原不予认定决定,责令社保部门重新作出认定”或“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直接诉讼的时效为6个月,复议后诉讼的时效为15日,均自收到相关文书之日起计算。
法律依据:
1.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3.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4. 《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5.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临有话说:收到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后,核心解决办法是在法定期限内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维权,关键在于围绕“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补充证据,推翻原认定理由。实践中,类似问题还有:“单位不配合申请工伤认定怎么办?”“工伤认定后单位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如何处理?”“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时限还能维权吗?”若您遇到上述问题或需要具体案件分析,可在本站免费咨询专业律师,获取针对性法律解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