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过继孩子(即收养子女)需满足法定条件并完成登记程序,具体如下:
一、收养条件
(一)收养人条件
基本要求
无子女或仅有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可放宽);
年满30周岁;
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包括经济、健康及道德品行);
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收养的疾病;
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特殊情形
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收养(如过继给亲妹妹):
可不受“无子女或仅有一名子女”限制;
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时,年龄差可不受40周岁限制。
(二)送养人条件
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
孤儿监护人或儿童福利机构;
生父母送养需双方共同同意,若一方下落不明或死亡,需提供相关证明。
(三)被收养人条件
未满18周岁;
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或属于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
二、收养手续流程
提交申请与材料
收养人材料:身份证、户口簿、婚姻证明、单位/社区出具的抚养能力证明、健康体检报告、无犯罪记录证明、计划生育证明(如适用)等;
送养人材料:身份证、户口簿、亲属关系证明(如过继给亲属)、同意送养声明、特殊困难证明(如适用)等;
被收养人材料: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8周岁以上需提交意愿书。
民政部门审查与评估
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提交材料后进入收养评估程序,包括对被收养人成长环境的评估及收养人资格的审核。
办理登记与公告
登记前需公告查找生父母(查找不到的除外);
审核通过后颁发《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户口迁移
凭《收养登记证》办理户口迁移手续,需提供双方户口簿、身份证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