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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公司收购在法律上有哪些限制

#企业法务

2 人看过

2026-06-04 00:49:48

邓青青

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解析

非上市公司收购的法律限制,首先需要明确一个重要前提:"非上市公司"概念上包含两种性质迥异的主体,二者所受的法律约束存在显著差异。以下分层次梳理:



一、核心概念澄清:两类"非上市公司"


类型 典型例子 法律定位

公众公司 新三板挂牌公司 股东人数可超过200人,股票公开转让,受证监会监管

非公众公司 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未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人数有限,股票不在公开市场交易,受《公司法》约束


《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仅适用于第一类(新三板挂牌公司),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收购不适用该办法。因此,分析收购限制时,首先需要区分标的公司的类型。



二、若标的公司为"非上市公众公司"(新三板挂牌公司)


2.1 权益披露规则


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公众公司股份达到或超过10%时,须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系统报告并公告。此后每增加或减少5%,亦需履行相应披露义务。


2.2 要约收购规则


· 触发条件:通过协议收购、间接收购等方式,持有公众公司股份超过30%时,须向所有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或部分要约。这一规则与上市公司收购的强制要约制度基本一致,但《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对要约价格、履约保证等细节要求相对简化。

· 要约豁免:符合特定情形的,可向证监会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义务。


2.3 收购人主体资格要求


收购人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 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 最近2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 最近2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公众公司的其他情形。


2.4 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限制


在收购完成后12个月内,被收购公众公司的董事不得因收购而随意更换,旨在防止收购方通过迅速改选董事会的方式控制公司治理。


2.5 持续监管与信息披露


收购完成后,收购人及公众公司仍需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包括定期报告收购整合进展、财务状况变化等。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5年修正)》第三条,公众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2.6 重大资产重组的特别程序


若收购方案涉及重大资产重组(如收购标的资产规模超过公众公司净资产的50%等),还需同时遵守《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25修正)》,履行相应的重组决策、信息披露和报批程序。



三、若标的公司为一般有限责任公司/非公众股份有限公司


一般有限责任公司或非公众股份有限公司的收购,不适用上述《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主要受《公司法》第六次修订(2024年7月1日施行)及一般性法律约束。由于非上市非公众公司的收购规则大多属于《公司法》的基本规定,内容较为庞杂,以下仅择其要点概述。


3.1 股东优先购买权(仅限有限责任公司)


这是非上市公司收购中最核心的限制之一。根据现行《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转让股东须就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这一规则直接影响收购方的交易确定性——即便与转让股东达成协议,其他股东仍可在法定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导致收购无法完成。


3.2 公司章程的特殊限制


公司章程可以对股权转让作出比《公司法》更严格的限制性规定。实践中,常见限制包括:


· 要求股权转让须经董事会或特定股东会决议批准;

· 设定持股锁定期(如创始人股东在若干年内不得转让股权);

· 赋予特定股东(如创始人、核心管理层)一票否决权或优先购买权。


因此,尽调阶段审查公司章程的转让限制条款,是收购非上市公司的关键步骤。


3.3 股份公司的股份转让限制


对于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人数通常不超过200人),《公司法》规定:


·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此外,若公司章程对董监高转让股份作出更严格限制的,从其规定。


3.4 外资准入限制


若收购方涉及外国投资者(包括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以及通过协议控制等变相投资方式),须遵守《外商投资法》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


· 禁止领域:负面清单列明的禁止外资进入的领域(如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互联网新闻信息等文化领域,以及烟草、食盐、稀土等资源类行业),外资不得通过收购方式进入;

· 限制领域:负面清单列明的限制领域,外资须满足股权比例、高管要求等条件方可进入;

· 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管理,外资享有与内资同等的准入待遇。


3.5 国家安全审查


无论收购方是外资还是内资,若收购行为涉及国防军工、关键基础设施、核心技术、重要农产品、重要能源资源、重要装备制造、重要金融服务等关系国家安全的领域,且取得被投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须依据《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2021年1月18日起施行)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作机制办公室申报安全审查。


安全审查分为一般审查和特别审查两个阶段:


· 一般审查:自决定审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期间,当事人不得实施投资;

· 特别审查:若一般审查认为投资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将启动特别审查,审查期限可进一步延长。


审查期间不得实施投资,违反者将面临责令停止交易、恢复原状、限制投资活动等法律后果。


3.6 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申报


若收购导致交易方控制权发生变化,且参与集中的经营者营业额达到法定申报标准,须在实施集中前向市场监管总局反垄断局进行经营者集中申报。


申报标准(满足其一即须申报):


1. 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全球营业额合计超过120亿元人民币,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中国境内营业额均超过8亿元人民币;

2. 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中国境内营业额合计超过40亿元人民币,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中国境内营业额均超过8亿元人民币。


豁免申报的情形:


· 参与集中的一个经营者拥有其他每个经营者5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资产的;

· 参与集中的每个经营者5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资产,被同一个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拥有的。


审查期限:市场监管总局通常在立案后180天内作出审查决定(简易案件可缩短至30天)。


应报未报的后果:根据《反垄断法》,应申报而未申报即实施集中的,可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0%以下的罚款;若集中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还可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资产、限期转让营业等。


2025年12月,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非横向经营者集中审查指引》,进一步明确了纵向集中和混合集中的审查标准。


3.7 国有资产交易的特殊审批(收购国有非上市公司)


若标的公司涉及国有资产(国有独资、国有控股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收购方须遵守《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操作规则》(2025年修订,取代2009年旧规),履行更严格的审批程序:


· 内部决策程序:转让方须对产权转让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研究,制定转让方案,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如董事会决议、职工安置方案等);

· 监管机构审批:根据国资监管权限分级审批,主业涉及国家安全的子企业产权转让,须报国家委批准;

· 资产评估与进场交易:须委托中介机构开展审计和资产评估,原则上须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挂牌转让,禁止场外协议转让;

· 受让方资格限制:部分行业对受让方有特定资质要求(如金融、军工等)。


若收购方为国有资本自身,还涉及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特殊程序要求。


3.8 行业准入限制


特定行业对股东资格有特殊限制,常见的限制领域包括:


· 金融行业: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的股东须符合净资产、盈利能力、诚信记录等条件,且须经金融监管部门审批(如银行股东持股5%以上须经金融监管总局批准);

· 电信行业: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外资股比限制;

· 教育行业: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的举办者资格限制;

· 医疗机构: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股东资格要求。


收购前须核查标的公司所处行业的特定准入规定,避免因收购方主体资格不符导致交易无法完成或后续经营受限。


3.9 税收与反避税限制


收购非上市公司可能触发以下税收限制:


· 企业所得税:若收购构成"企业重组",可选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递延纳税)或一般性税务处理(即时纳税),但须满足持股比例(收购股权比例不低于50%)、经营连续性等条件;

· 个人所得税: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须在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前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部分地区要求税务机关出具完税证明后方可办理变更登记;

· 反避税规则:若交易以明显偏低价格转让且无正当理由,税务机关有权重新核定交易价格并追缴税款。


四、小结:两类标的公司的法律限制对比


限制类型 非上市公众公司(新三板) 一般有限责任公司/非公众股份公司

权益披露 达到10%须披露 无强制披露要求

要约收购 超过30%须全面要约 无强制要约要求

股东优先购买权 不适用(公开交易) 核心限制(有限公司特有)

章程特殊限制 须遵循公开交易规则 可约定更严格限制

外资准入限制 适用 适用

国家安全审查 适用 适用

经营者集中申报 适用 适用

国资审批 适用(若涉国资) 适用(若涉国资)

行业准入限制 适用 适用



五、合规建议


1. 明确标的类型:首先判断标的公司属于公众公司还是非公众公司,确定适用的法律框架;

2. 尽调阶段重点关注:

   · 公司章程中的股权转让限制条款;

   · 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状况(有限公司);

   · 是否存在国资背景及所需审批层级;

   · 标的公司所处行业的准入限制;

3. 控制权变动审查:评估是否触发经营者集中申报义务,避免"应报未报"风险;

4. 外资合规:若涉及外资,须对照负面清单排查禁止/限制领域,并评估是否触发安全审查;

5. 交易文件安排:将股东优先购买权豁免、监管审批通过等设为交割先决条件,合理分配风险;

6. 税收筹划:在合法合规前提下,合理设计交易结构以适用税收优惠(如特殊性税务处理)。

法律依据
《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复杂性,细节可能影响结果。建议及时,获取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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