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建议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第二十六条规定,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根据以上规定,劳动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具有对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的管理权、监察权与处罚权。用人单位、劳动者和社会保险机构就欠缴社保发生的争议不是简单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会保险争议,而是征收与缴纳之间的纠纷,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因此,劳动者遇到此类争议时,应该向劳动行政部门、税务机关举报,相关机关查证属实后会采取责令限期缴纳、强制征缴等措施。如果通过劳动仲裁的方式,反而无法解决。
参考法条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
解答于 2024-01-22 14:14:3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