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部门印发《关于依法治理牟利性职业索赔、职业举报行为的若干意见》!
质量云
2025年11月18日13:50
上海
沪市监消保〔2025〕298号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关于依法治理牟利性职业索赔、职业举报行为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各区市场监管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市市场监管局执法总队、机场分局,各区人民法院,各区人民检察院,各区公安分局,各区司法局,各区发展改革委,各区委网信办,各区信访办:现将《关于依法治理牟利性职业索赔、职业举报行为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司法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共上海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上海市信访办公室2025年10月31日(此件公开发布)关于依法治理牟利性职业索赔、职业举报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为进一步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营商环境和消费环境,有效应对“以打假为名、行牟利之实”的职业索赔、职业举报行为,促进社会诚信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执法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第二条本意见所称牟利性职业索赔、职业举报,是指非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以“打假”“维权”为名,滥用投诉、举报、复议、诉讼、信访等权利,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第三条本市倡导、督促经营主体依法合规经营,坚持从严查处制假售假、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等违法犯罪行为。支持和鼓励消费者通过投诉举报合理维权,依法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法治理牟利性职业索赔、职业举报行为,依法打击以“打假”“维权”为名实施的敲诈勒索、诈骗、强迫交易、虚假诉讼、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行为。第四条对牟利性职业索赔、职业举报行为,可以结合以下行为特征进行综合判定:
(一)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数量明显超出合理生活消费需要;短期内向同一生产经营者或者同行业生产经营者反复购买相同或者相似的商品、接受相同或者相似服务。
(二)明知或者应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质量、标签等问题,仍然多次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
(三)投诉举报内容、行政复议申请、诉讼请求等呈现格式化、模板化特点;举报人存在明确提出可以将自身信息告知被举报的生产经营者等明显不符合正常举报逻辑的行为。
(四)冒用他人名义投诉举报,不配合核实验证身份信息;投诉不提供真实姓名、公民身份号码,提供的公民身份号码不实、通讯地址不实,或者提供的信息过于笼统。
(五)不同投诉举报人存在使用同一手机号码、同一联系地址,提供相同的购物凭证、订单号,或者存在利用同一证据材料投诉举报不同生产经营者等组织策划情形。
(六)同一主体提出或者撤回投诉举报等数量明显异常,主要指一年内向本市行政部门提出或者撤回投诉举报10次以上(同一事项的重复诉求除外);一年内通过全国12315平台提出或者撤回投诉举报30次以上(同一事项的重复诉求除外)。
(七)未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造成人身、财产损害,仅以证照问题或者以广告宣传、标识标签、说明书等轻微违法行为为由向生产经营者索要财物。
(八)无实际消费关系,以投诉举报、对外曝光、恶意差评等方式要挟生产经营者给付财物。
(九)通过夹带、掉包、造假、篡改商品信息、捏造事实等方式进行索赔或举报;反复滋扰生产经营者,以顾问费、咨询费、服务费等名义或者以“软暴力”手段向生产经营者索要财物。
(十)其他符合以牟利为目的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等职业索赔、职业举报特征的行为。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