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本案宣告无罪的关键在于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王某1给王某进行了非法终止妊娠手术,故公诉机关指控王某1犯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
案例索引(2016)皖0621刑初606号
基本案情
濉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1于2014年10月的一天陪同孕妇王某在濉溪县四铺镇卫生院做B超鉴定胎儿性别,后王某1在该院妇产科手术室为王某做终止妊娠手术,并收取王某现金3600元。经查,孕妇王某于2014年10月29日至2014年11月1日在皖北煤电集团总医院住院治疗,期间进行了稽留XXX。
法院认为
关于公诉机关为证明其指控成立,提供的被告人王某1的有罪供述,证人苏某、王某等人的证言及指认王某1于2014年10月的一天给王某进行终止妊娠手术的辨认笔录等证据;现证人苏某已推翻原证言,称原证明王某1给王某进行非法终止妊娠手术是编造的,王某1辩称其原有罪供述是为了取保候审而编造的,同时,孕妇王某的住院病历能证实王某于2014年10月29日至2014年11月1日在皖北煤电集团总医院住院治疗,期间进行了稽留流产手术,足以推翻王某1于2014年10月份给王某进行终止妊娠手术事实的存在,故对公诉机关提交的有罪证据,本院不予认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1在濉溪县四铺镇卫生院给王某进行非法终止妊娠手术,构成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经查,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王某1给王某进行了非法终止妊娠手术,故公诉机关指控王某1犯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依法应宣告王某1无罪。对王某1及其辩护人提出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判决结果
被告人王某1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