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承包是指企业作为发包方与其内部的生产职能部门、分支机构、职工之间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而就特定的生产资料及相关的经营管理权所达成的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内部承包的对外民事权利义务主体为该合同发包人建筑施工企业。
内部承包的关系要成立,有以下几点需要满足:乙方应该是与本公司有合法的人事或者劳动合同、工资以及社会保险关系的人员;在承包施工的过程中,主要使用公司的成本,乙方自行投入的成本相对较少;内部承包虽属于自主经营模式,但公司对项目的管理依然较为紧密。
内设机构或分支机构和法人属于同一主体,内设机构或分支机构的行为视为法人的行为,内设机构或分支机构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他人”或“第三人”。因此,内包只是法人经营的策略或手段,不属于转包。
内部承包首先要面临的是合同无效风险,因为虽然内部承包合同本身合法有效,但在实践中其与挂靠、违法分包及转包合同有一定的相似性,一旦相关证据不足,很可能被认定为并非内部承包,从而影响到合同的效力,进一步影响当事人的权益。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