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决议解散清算基准日确定的原则
①公司章程确定的清算基准日或②②股东会解散决议做出之日,或需要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才能解散的公司,经上级批复核准之日;(首选,并建议征询市场监管部门意见)③清算组成立之日;(次选,并建议征询市场监管部门意见)④审计、法律专业团队与清算组共同协商,在公司股东会决议做出之日或上级批复核准之日或清算组成立之日后,选择一个日期,根据公司资产不再发生较大规模变动,股权等法律关系和事件不在有重大事件发生或变化的日期,并依据有利于清算工作开展且保证客观、公平、公正的进行清算的原则确定清算基准日。(次选,并建议征询市场监管部门意见)
法律依据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