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退伙指的是合伙人与合伙之间脱离关系的行为,民事退伙包含声明退伙和法定退伙。声明退伙与不定期合伙紧密相连,不定期合伙包含三种
(1)如合伙人对合伙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且未能协商确定合伙期限的;
(2)合伙期限届满后,合伙人继续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没有提出异议的情形;
(3)合伙人明确约定合伙为不定期合伙。正是因为其不定期性,因此合伙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合伙合同,但是这种权利的行使要在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其他合伙人(《民法典》第976条)。
在商事合伙中,并不存在第976条的不定期合伙,因为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为合伙组织终止解散的事由之一。法定退伙则主要指发生法定事由而退伙。如合伙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民法典》第977条)。《合伙企业法》第48条、第49条规定了合伙人当然退伙和决议除名的规定,这一规定对于民事合伙也应有适用意义。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