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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对挂靠情形下的实际施工人能否起诉发包方有不同判决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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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07 10:25:36

千向阳

千向阳 律师

新疆沐言律师事务所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实际施工人可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这里的实际施工人是否包括挂靠关系的实际施工人,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在不同时期也观点也不一致,其中原因你知道吗?

 

    认为不包括挂靠人的案例:

 

    再审申请人天津建邦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一审第三人天津市博川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3613号民事裁定书,2017.9.28]

 

    在该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在挂靠施工情形中,存在两个不同性质、不同内容的法律关系,一为建设工程法律关系,二为挂靠法律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当根据相关合同分别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二十六条适用于建设工程非法转包和违法分包情况,不适用于挂靠情形,即便认定建邦地基公司为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其亦无权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向非合同相对方中冶集团公司主张建设工程合同权利。实际施工人不可越过被挂靠单位直接向合同相对方主张工程款。

 

    认为包括挂靠关系的案例:

 

    再审申请人西安安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沈良洪及一审第三人陕西卓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652号民事裁定书,2019.2.26]

 

    在这个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发包人安达公司提起诉讼, 安达公司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二十六条中的实际施工人仅指非法转包及违法分包的施工人,不包括挂靠情形下的实际施工人,属狭义理解,不符合该条文意旨,安达公司应当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沈良洪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不同判决背后的考虑:

 

    主要考虑,借用他人资质签订合同时,发包人是否明知或故意追求,如果是肯定回答,则借用有资质企业的实际施工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和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的合同都应认定无效。此时,实际施工人就可以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向发包人请求欠付工程款,后一个案例的支持也就是这个原因。如果是否定回答,则不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