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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

#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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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06 14:25:40

王恩大

王恩大 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居住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新设的一种物权,属于物权分类中用益物权的范畴。居住权是指权利人为了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或遗嘱,在他人享有所有权的住宅之上设立的占有、使用该住宅的权利。

 

        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或者以遗嘱方式参照居住权合同设立居住权。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2、住宅的位置;3、居住的条件和要求;4、居住权期限;5、解决争议的方法。居住权与房屋租赁权不同,其本身的立法目的不是解决市场环境下的房屋供需问题,而是保障特定民事主体的基本居住利益,因而具有一定的福利属性。因此,居住权一般为无偿设立,但居住权合同中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开始设立。由于居住权属于人役权,专为特定人而设立,所以不得转让和继承。设立居住权的房屋一般不得出租,但考虑到资源的充分利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值得注意的是,房屋被征收、征用,以及房屋灭失,都会使居住权消灭。住房所有权人因此取得补偿费、赔偿金的,居住权人有权请求分得适当的份额;如果居住权人没有独立生活能力,也可以放弃补偿请求权而要求适当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