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教育和保护属于亲权的内容。我国法律并未明确规定亲权这一概念,而是通过监护制度来实现亲权功能的。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父母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保护具有权利和义务的合一性。因未成年子女一般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无法辨认或无法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模式及后果,需要有监护人代理其实施相关的行为,在未成年人成年前需要有人对其进行教育、引导和保护。
赋予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教育和保护的权利,意味着父母有权自主决定教育和保护的具体方式,其他家庭以外的人员和组织不得对此非法干涉。具体来说,父母有权决定在生活上如何照顾子女,有权决定以何种方式接送子女上下学,有权决定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让子女接受何种兴趣班的学习等,有权对侵害子女的行为进行预防和排除,有权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向加害人请求人身损害赔偿等。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教育和保护基于亲子关系产生,将教育和保护未成年子女作为父母的义务,意味着父母必须对未成年子女进行教育、保护,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抛弃乃至遗弃未成年子女,这种义务必须履行。未成年人是国家和社会的未来,每一个人均有义务协助教育、保护未成年人。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第一任老师,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父母生育了子女,即应负起对子女进行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家庭教育促进法》第14条第1款即明确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用正确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思想、品行和习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进行教育和保护的义务不因父母双方之间的生活状态或是否离异而免除,父母即使分居或离婚了,也应相互配合,履行好这一义务。《家庭教育促进法》第20条即规定未成年子女的父母分居或者离异的,应当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一方不得阻碍另一方实施家庭教育。父母的这一义务也不因父母的客观工作状态而受影响,即使父母因工作原因无法直接照料子女,其也应对未成年子女的学习、生活进行周到的安排,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1条、第22条的相关规定,父母因外出务工等原因在一定期限内不能完全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具有照护能力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代为照护,无正当理由的,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照护;父母不得使未满8周岁或者由于身体、心理原因需要特别照顾的未成年人处于无人看护状态,或者将其交由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不适宜的人员临时看护,不得使未满16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生活。
同时,父母在行使和履行对未成年子女进行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时,还应注意与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相协调,各类教育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只有相互协调、相互配合,才能使未成年人全面、健康地成长和发展。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