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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之高空抛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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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30 16:56:08

问思童

问思童 律师

四川三江汇律师事务所

     高层建筑现在的城市中鳞次栉比,雨后春笋,但是越来越多的问题也因“高”而出现,今天一块西瓜皮,明天一只宠物狗,后天可能就是一把菜刀了。

 

     出门在外要注意安全,要“眼观八方”“耳听六路”,但正常人谁又能一直仰着头走路呢?时时刻刻关注天上飞来的物品呢?

 

  生活中来自头顶上的伤害总是防不胜防,要是倒霉被高空抛物砸中了,该怎么办?

 

  民法典是这样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明确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明确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