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破坏军婚罪是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其构成要件如下: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现役军人是指有军籍的正在中国人民解放军部队或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的人,不包括转业军人、复员退伍军人等。
客观要件:表现为实施了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同居”是指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在一定时期内公开或者秘密地姘居且共同生活在一起,以两性关系为基础,同时具有一定程度上的经济关系或其他特殊关系。“结婚”是指与现役军人的配偶采取欺骗手段骗取结婚登记,或者虽未登记但长期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而形成事实婚姻的行为。
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行为人原来有无配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主观要件: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必须明知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者同居。如果确实不知道,由于现役军人的配偶隐瞒事实真相以致受骗而与之结婚或同居者,因缺乏本罪构成的主观要件,不能按本罪处理。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