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解读第十八条

#劳资纠纷

999浏览

2025-08-07 11:37:39

杨红伟

杨红伟 律师

河南领英律师事务所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违法解除、终止可以继续履行的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终止决定作出后至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前一日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时的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上述期间的工资。

  用人单位、劳动者对于劳动合同解除、终止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条文解读:

  1.“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终止决定作出后至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前一日工资”,类似于合同纠纷中的逾期可得利益损失,是本次司法解释的重大突破。

  2.“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类似于合同纠纷中双方按照过错承担责任,同样是本次司法解释的重大突破。

  3.以上重大突破,一方面保障了劳动者工资收入,另一方面避免矫枉过正。

引用法条

《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复杂性,细节可能影响结果。建议及时,获取专业解答。

最新法律文章

破坏交通工具罪与破坏交通设施罪|律师实务拆解・定罪量刑全梳理
申请工伤待遇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退休了,单位拖欠社保费如何处理?
交通事故伤残级别可以伤者后遗症加重吗?
第一次起诉不判离第二次一定会判离吗?

热门法律文章

精选咨询

维权攻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