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委托人张某与徐某在2021年认识后,徐某便以家人生病急需治疗费用等各种理由从委托人处借支款项,并承诺尽快归还;委托人基于同情、帮忙的心态向徐某提供帮助,自2021年至2023年期间通过银行转账、微信转账等形式累计向徐某出借款项56万余元,但是徐某没有向委托人出具借条,委托人称出借以上款项后,多次向徐某索要未果。李振律师接受委托后,查看了委托人能提供的证据,并指导委托人要找到已更换不使用的手机,调取出手机内的微信聊天记录,以证实借款的意思表示及徐某认可的相关证据、借款的金额、催要还款的记录等,经李振律师代理,不仅找到原始的微信聊天记录,证实了借款的真实性,甚至徐某还向委托人出具过还款计划等,足以证实委托人的诉求。
案经律师代理及法院审理,依法作出判决:徐某向委托人支付借款56万余元及逾期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
引用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