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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大图书馆性骚扰事件」一审宣判,不能认定性骚扰

#刑事案件

1251浏览

2025-08-04 11:27:59

孙先格

孙先格 律师

广东格典律师事务所

  武汉大学图书馆“性骚扰”事件的一审判决(2025年7月25日)认定被告肖某某的行为不构成性骚扰,该判决在法律逻辑、证据认定和性骚扰构成要件等方面具有重要参考价值。以下从法律角度进行深入解读:

  一、性骚扰的法律构成要件

  根据《民法典》第1010条及司法实践,性骚扰需满足以下核心要件:

  1、行为具有“性”属性:如言语挑逗、肢体接触、展示淫秽内容等。

  2、针对特定对象:行为需明确指向受害人,而非泛泛的“不雅行为”。

  3、违背受害人意愿:受害人需明确表示反感或拒绝,或行为本身具有明显冒犯性。

  本案法院认定:肖某某的动作(抓挠大腿根部)系因特应性皮炎引发,医学证据充分,无性意图

  双方全程无语言、眼神或肢体接触,图书馆座位随机分配,行为无针对性

  原告杨某某未当场明确反对,反而长时间录像并事后要求道歉信,难以证明“违背意愿”

  关键点:性骚扰需证明行为与“性”相关且针对特定人,而本案行为更符合生理疾病引发的无意识动作。

  二、证据采信与举证责任

  1、原告举证不足:

  杨某某提交的视频片段(1小时内的5段录像)显示肖某某手部动作“轻微且不规律”,无法证明是自慰

  道歉信内容矛盾:肖某某最初写“侵犯隐私权”,后被迫改为“下流的事”,但未指明具体行为,法院认为系“息事宁人”妥协,非真实认罪

  2、被告证据充分:

  医学记录:肖某某多年湿疹病史,事发当日仍在购药,医院诊断证明其患特应性皮炎

  图书馆监控:显示双方无互动,肖某某动作隐蔽,无针对性

  法律意义:民事案件采用“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性骚扰存在,而被告的医学证据更具说服力。

  三、校方处分的合法性问题

  武汉大学在2023年10月以“不雅行为”对肖某某记过处分,但法院判决后仍未撤销,引发争议:

  1、程序瑕疵:校方未充分调查医学证据,迫于舆情仓促处分

  2、法律冲突:法院已否定性骚扰指控,校方处分依据失效,应依法撤销

  3、学生救济途径:肖某某可依据《教育法》第43条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处分

  问题核心:高校在舆情压力下牺牲程序正义,可能面临行政违法风险。

  四、诬告与名誉侵权的法律后果

  杨某某败诉后仍高调宣称“保研成功、继续举报”,可能涉及以下法律责任:

  1、诽谤罪(《刑法》第246条):若其明知无性骚扰仍捏造事实,导致肖某某社会评价严重降低(如网暴致其PTSD、家庭悲剧)

  2、民事名誉侵权:肖某某可起诉要求杨某某公开道歉、赔偿精神损失

  3、治安处罚:若其网络言论构成威胁恐吓,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处罚

  现实困境:刑事自诉举证难、周期长,肖某某需权衡诉讼成本

  五、社会影响与制度反思

  1、诬告低成本化:杨某某未受实质惩罚(保研、读博照常),而肖某某人生被毁,凸显法律对诬告追责不足

  2、网络暴力治理缺位:匿名攻击、人肉搜索等对肖某某造成二次伤害,平台算法推荐加剧不实信息传播

  3、高校治理漏洞:武大未建立独立调查机制,处分决策受舆论裹挟

  改革方向:

  立法增设“诬告反坐”条款,提高诽谤罪量刑基准

  高校建立第三方投诉复核机制,避免“舆情审判”

  六、总结

  本案判决严格遵循证据规则与性骚扰构成要件,驳回了缺乏事实依据的指控。但其折射的诬告成本、网络暴力、高校程序正义等问题,仍需通过法律完善与制度纠偏解决。肖某某可通过行政诉讼要求校方撤销处分,并考虑对杨某某提起名誉侵权诉讼

  后续关注点:

  武汉大学是否会撤销处分并道歉?

  香港浸会大学是否审查杨某某的博士录取资格?

  肖某某是否提起刑事自诉?

 (如需具体法律条文或诉讼策略分析,可进一步探讨。)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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