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赌博罪与开设赌场罪的立案标准区分

#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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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4 10:40:06

董嘉欣

董嘉欣 律师

北京观韬中茂(广州) 律师事务所

  一、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实施聚众赌博(组织多人参与赌博并抽头渔利)或以赌博为业(长期依赖赌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行为。‌‌‌‌

  立案标准:

  (一)对于聚众赌博的情形:

  1、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2、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3、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4、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二)以赌博为业的情形:行为人将赌博作为主要生活来源或收入来源,长期、反复实施赌博行为。‌

  二、开设赌场罪‌:指提供固定场所、设定赌博规则、组织赌博活动并从中营利的行为,包括实体赌场和网络赌博平台。‌

  立案标准:

  1、一般开设赌场的:

  (1)抽头渔利数额累计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

  (2)赌资数额累计在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

  (3)参赌人数累计20人以上不满100人的;

  (4)开设赌场者给参赌者提供赌资累计5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或者获利累计5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5)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同样符合立案标准。

  (6)容留未成年人赌博的;

  (7)构成犯罪的其他情形。

  2、通过网络开设赌场的:

  (1)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

  (2)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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