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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任股东仅十天,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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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2 11:22:29

李少东

李少东 律师

河北冀港律师事务所

  仅担任“一人股东”十天,需要为公司之前的欠款承担连带责任吗?近日,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判决被告人李某对该公司存续的欠款承担连带责任。

  章某在某家居公司工作,并多次为公司采购物品而垫付费用。2019年1月,某家居公司向章某出具借条,载明因公司经营需要向章某借款26万元。

  2021年6月,某家居公司从多人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自然人独资公司,李某持股百分之百并任公司法定代表人。10天后,某家居公司又变更为多人有限责任公司,李某的持股比例变更为72%。2023年1月,仍担任某家居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李某再次向章某出具借条,借款人为某家居公司。

  因公司一直未能清偿垫付款,章某提起诉讼,要求某家居公司还款,李某对某家居公司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某家居公司对原告的主张不持异议。李某则辩称,公司变更为自然人独资公司仅有十天时间,讼争款项既不发生在该十天时间内,其也未在该十天内出具借条,其不同意承担连带责任。

  如东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该条法律规定并未框定债务必须发生在个人股东任职期间,亦未对个人股东持股时间的长短作出限定,法律要求股东财产与一人公司财产相分离,且产权清晰,旨在使股东与公司之间权责明确、以保障公司外部债权人的利益,防止发生公司股东逃避债务、公司偿债能力降低等情况。某家居公司于2019年1月向章某出具借条,该事实与法律关系清晰,应确认为公司债务,2021年6月公司变更为自然人独资公司,该公司债务仍然存续。

  本案中李某于2021年6月21日接管公司并拥有公司100%的股权后,其未能举证证明自己的财产独立于公司,故其成为公司一人股东应当就仍存续的公司债务向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此系法定之债,并不因其持股时间短可以免责,亦不能以其之后又将其股权转让给他人而免责。

  最终,法院判决李某对上述26万元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官说法:“公司面纱保护勤勉者,而非投机者。”事实上,保证公司财产的独立性包含在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的立法目的之中,自然人独资公司的股东不能以“持股时间短”或“债务形成于前手”为由逃避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官提醒,自然人独资公司合规合法经营,须筑牢“账户独立、核算独立、决策独立”的防火墙,当面临要求承担连带责任时,可用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进行抗辩。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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