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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监察机关移送起诉案件强制措施的适用

#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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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03 10:41:13

郭广吉

郭广吉 律师

北京中阔律师事务所

  监察法规定,对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对被调查人采取强制措施。

  监察法第二十二条中规定,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

  (一)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

  (二)可能逃跑、自杀的;

  (三)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四)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

  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留置措施。

  先行拘留是一种临时、过渡性质的强制措施,目的是将犯罪嫌疑人从监察调查程序转入刑事诉讼程序。

  根据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拘留后的10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

  这个时限在一般情况下是必须遵守的。决定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后,先行拘留即告结束。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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