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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贷”诈骗的法律定性及维权路径

#劳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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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21 10:16:40

侯法政

侯法政 律师

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

  “培训贷”诈骗以高薪就业为诱饵,诱骗求职者贷款支付培训费用,实则通过虚假承诺、合同陷阱实施财产侵害。此类行为可能涉嫌刑事犯罪与民事违约,需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多重法律规制。

  一、法律定性

  ​刑事诈骗罪

  若培训机构虚构合作企业、伪造就业数据,诱使学员签订贷款合同,可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例如,某机构谎称与互联网大厂合作并承诺“包就业”,骗取学员贷款缴纳学费,主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合同诈骗罪

  以“培训后分期还款”为名订立显失公平的合同,或通过隐瞒贷款真实利率(如实际年化利率超过36%)骗取钱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

  ​民事欺诈

  机构未尽告知义务(如隐瞒贷款机构的关联性),学员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主张撤销合同,要求退费并赔偿损失。

  二、常见诈骗手法

  ​​“招转培”陷阱

  假借招聘名义要求求职者参加付费培训,否则不予录用,涉嫌强迫交易(《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培训+网贷”捆绑

  诱导学员与关联网贷平台签署贷款协议,实际由机构全额收取学费,形成“自融”资金池。

  ​​“就业保障”欺诈

  承诺“100%就业”却未履行,虚构合作企业名单,构成虚假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

  三、维权路径

  ​刑事报案

  收集培训合同、贷款协议、虚假宣传记录等证据,向公安机关控告诈骗罪。若公安机关未立案,可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

  ​民事诉讼

  ​解除合同:以欺诈为由主张撤销培训合同,要求退还学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确认贷款无效:若培训机构与贷款平台存在关联,可主张贷款合同因恶意串通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政投诉

  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虚假宣传,或向金融监管部门举报违规放贷(依据《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

  四、风险防范建议

  ​核查资质

  查询培训机构营业执照及办学许可,核实合作企业真实性;

  ​警惕“免费试听”​

  勿轻信“先学后付”承诺,签署合同前重点阅读解除条款、违约金比例;

  ​留存证据

  保存宣传资料、沟通录音、转账记录,尤其注意载明“保就业”的书面文件;

  ​及时止损

  发现机构失联或课程缩水时,立即停止还贷并向公安机关报案。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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