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李是宁波某机械公司的员工,因为踏实能干,入职几年后就升职加薪,成为班组长。2020年7月,小李因病住院治疗将近一周时间,其间,他向公司人事经理告知病情并请假,人事经理回复要求他一周后上班。
让小李没想到的是,上班后,公司突然宣布了新的人事任命,以小李旷工一周为由,任命其他人为班组长,而没有为小李安排新岗位。由于没有定岗,小李只能在公司做些边缘性工作。一个月后,小李因病再次请假,这次,他没有等来批准请假的通知,却被告知公司要解除和他的劳动合同。
小李认为,他对公司没有功劳也有苦劳,如今公司因为自己生病请了几次假,就把他开除了,他非常不满,随即申请了劳动仲裁。仲裁裁决支持小李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事项的请求,公司不服裁决结果,向法院提起诉讼。
慈溪法院一审认为,小李在住院期间,已向公司请假,公司在未与小李协商的情况下,以旷工为由免除其班组长的职务,实体上欠缺合理性,程序上同样存在瑕疵。公司对小李进行岗位调整却不明确其免职后的岗位,后期小李在公司上班处于无法履行工作职责的待业状态,公司以消极怠工为由解除小李的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遂判决驳回公司诉请,支付赔偿金等款项。
公司不服一审判决结果,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小李的工作内容、职责及计薪方式等发生明显变化,公司的行为属调岗性质,该案中,未从事劳动的过错责任不在小李,遂决定维持原判。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