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中,平台对此次事件作出了回应和辩解。
首先,平台认为上门维修空调的行为不构成违约。2022年7月5日,因涉讼房屋03卧室租客退租,需对03卧室进行退租配置,包括保洁、消杀和维修等。其次,工作人员晚间维修是小区做核酸期间封控导致,工作人员需在当日完成维修任务又需避开小区封闭管理的时间段,不得不在当日较晚的时间段进行维修。最后,平台认为双方已结清合同解约款项,平台无需再支付其他费用。本案中,空调维修人员在晚上11时许进入涉讼房屋,已然超出正常合理的上门维修时间,且平台未就该时间点合理通知陈女士。同时,也未能举证证明当时存在紧急情况。一审法院认定陈女士有权解除合同,经核算确认,判决平台所属公司在已返还5,269.55元的基础上,还需向陈女士返还租金等各项费用6,042.6元,并支付违约金3,730元,关于中介费损失2,100元的主张没有合同依据,不予支持。
平台不服,上诉至上海一中院。
出租房公共区域是否属于租户的私密空间?
平台称,陈女士的承租范围仅限于02卧室,虽然陈女士可以使用公共区域,但公共区域的使用权并未移交给陈女士,且工作人员上门维修的03卧室不属于陈女士的承租范围,因此未对其居住安全构成影响。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认为
基于合租房的特性,涉案房屋02卧室的使用权应由陈女士专属使用,公共区域部分的使用权由合租人共同使用。陈女士承租涉案房屋后,其居住的02卧室属于私密空间,房屋公共区域部分则属于相对私密空间,承租人享有生活安宁、个人隐私等不被侵扰的权利。鉴于此,平台将涉案房屋02卧室及公共区域使用权一并转移给了陈女士,故平台不再享有随意进入涉案房屋的权利。
平台安排的工作人员在涉诉房屋仅有陈女士一人租住、且不存在紧急情况下,于不恰当的时间点未经陈女士允许擅自进入涉讼房屋,对陈女士的居住安全构成了实质威胁。此外,平台在陈女士寻求帮助时,未及时予以回应,嗣后也未能给出实质性的整改方案,导致陈女士的信任基础丧失。陈女士以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的“甲方原因影响乙方居住安全”主张其享有单方解除合同权利,合法有据。因此陈女士要求违约方即平台承担违约责任符合合同约定。
一审法院根据陈女士实际居住使用时间及对应承担的费用,在对平台已返还部分费用予以扣除的基础上,认定平台尚需向陈女士返还押金、租金、服务费等费用金额,亦无不当。
综上所述,上海一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