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对战时缓刑做出规定。是针对在战时的特定条件下,为了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有利于对犯罪军人的教育改造,并尽可能避免非战斗减员而规定的一种对犯罪军人的特殊处理方法。
《刑法》第四百四十九条规定,在战时,对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现实危险宣告缓刑的犯罪军人,允许其戴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时,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
本规定的没有现实危险的犯罪军人,是指虽然有犯罪行为,但其不会对军事行动、军事利益以及我军人员构成危害的军人。
“宣告缓刑”,是指在判刑后,暂不执行,允许其留在战斗岗位或者其他岗位上继续履行军人职责。
“确有立功表现时,可以撤销原判刑罚”,是指犯罪军人在缓刑期间,确有杀敌立功或者其他突出表现的,可以由原审法院作出撤销原判的决定。
战时对犯罪军人的缓刑与对一般犯罪的缓刑不同。刑法规定对于被宣告缓刑的一般犯罪分子,如果在缓刑考验期内没有再犯新罪或者没有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的,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
本条规定,对于战时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军人,如果确有立功表现的,可以撤销原判刑罚,并且不以犯罪论处。
就是说,这个军人不再被认为曾经犯罪。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