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景再现】
吴某是“某APP”的网约骑手,于2022年12月20日18:16在该平台接单提供配送服务时,其营运主体众某公司已为他向保险公司投保了骑手意外保险,该保险每人医疗费用赔偿限额50000元,每人死亡赔偿限额600000元,并特别约定若被保险人驾驶燃油摩托车等机动车辆时未持有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车辆或处于酒驾、醉驾状态并因此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将不承担保险责任。
【出险经过】
2022年12月20日22时,吴某驾驶一辆已超期年审(有效期至2020年1月31日,事故后技术鉴定显示转向避震变形弯曲,方向性能无法鉴定,其他性能合格)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与陈某驾驶的小车相撞,导致吴某送医抢救无效死亡。
2023年2月10日,交警部门认定事故主要原因为吴某驾驶超期年审机动车上路且未靠右通行,而陈某因同样驾驶超期年审车辆并在夜间危险路段未减速行驶承担次要责任。司法鉴定确认吴某死因为交通事故导致的脑干损伤和颈髓挫伤。
【拒赔理由】
保险公司主张众某公司为保险的投保人,并声称已向众某公司详细阐述了免责条款的内容,其中包括车辆若未按规定检验则不在承保范围内。据此,保险公司认为,由于涉事车辆未通过规定的检验,按照合同条款,其不应承担此次事故的赔偿责任。
【案例分析】
争议焦点:吴某是否为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及吴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已过年检有效期,保险公司是否承担保险责任。
一、合同主体与保险关系根据《骑手保险服务合作合同》的约定,众某公司代骑手作为案涉保险的投保人,但实际上保险费由骑手根据跑单情况通过银行账户或顺手付账户按日缴纳。因此,从实际缴费和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出发,应认定吴某为实际投保人。
二、保险合同格式条款与免责条款
1.格式条款:保单中的条款是保险公司预先拟定并重复使用的,因此属于格式条款。
2.免责条款:保单中约定“如被保险人驾驶燃油摩托车等机动车辆,但无有效行驶证车辆或未持有合法有效驾驶证、酒驾或醉驾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我司不承担保险责任”。这一条款明确规定了保险公司在特定情形下的免责情形,即只有是因为无证驾驶或者未持有合法有效驾驶证导致的保险事故才可以免除保险人的责任。
3.在本案中,陈某驾驶了一辆超期年审的车辆,并在发生保险事故后,经专业鉴定确认车辆的转向避震存在变形弯曲的问题,导致方向性能无法鉴定,尽管其他车辆性能仍然合格。此外,陈某在夜间行驶于危险路段时未减速,因此被认定为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然而,鉴于事故并非完全由陈某的过错导致,且其车辆的其他关键性能仍然合格,保险公司应当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退一步讲,即便在本案中陈某被认定为次要责任方,那么保险公司免除其赔偿责任的也应仅限于陈某所承担的次要责任部分,而对于由对方造成的事故责任部分,保险公司仍然应当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而不应一概而论地拒绝赔偿。因此,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应当认真、细致地阅读保险合同,深入理解并准确把握“导致”等关键条款的真正含义,以确保在理赔过程中能够做出公正、合理的判断,从而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保障保险公司的正当利益。
三、免责条款的效力
1.提示与明确说明义务: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提供格式条款,并对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以书面或口头形式进行明确说明。如果保险人未履行这一义务,该免责条款将不产生效力。
2.案涉保单的问题:在本案中,保险公司未对免责条款采用加粗字体等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也没有明确说明“无有效行驶证”的具体情形。因此,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
因此,保险公司应当承担吴某身故的保险责任。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