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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行为人的主观方面

#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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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9 10:40:14

郭广吉

郭广吉 律师

北京中阔律师事务所

  本罪的主体要件为特殊主体,只能由负责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构成,如外交、外事、公安等有关的人员。

  本罪行为人在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即明知他人是企图偷越国(边)境的人员而故意给其办理出入境证件。

  构成本罪须以明知为要件,如果工作不负责任、疏忽大意、审查不严等原因而错误地为企图偷越国(边)境人员办理了出入境证件,则不构成本罪。

  但对于严重不负责任,草率从事,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按玩忽职守罪论处。

  对“明知”的认定,不能仅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而应根据案件的整个过程、情节予以全面的分析,只要能证明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是企图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仍予以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应可以认定为“明知”。

  本罪不要求必须以营利为目的。其动机是各种各样,有的可能是出于私利,有的是出于亲友情面等。过失不构成本罪,如后果严重的,可以玩忽职守罪论处。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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