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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1—25条

#企业法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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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16 10:51:06

庞立伟

庞立伟 律师

山东名律(岚山)律师事务所

  第二十一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四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召开会议和表决可以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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