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宠物在宠物店或宠物医院接受寄养、美容、洗护、诊疗服务时,遭受意外伤害死亡的情况偶有发生。一般情况下,侵权人应赔偿的损失范围包括与宠物市场价值相当的费用、必要的宠物安葬费等,其余的出于主人自愿额外支出的非必要费用,如本案中的骨灰罐装饰费等,不属于法律支持的赔偿范围。至于饲养人能否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则有严格的限制条件:一是侵权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二是侵害的对象应当是“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因情感联系强烈而具有重大感情价值或特定纪念意义,蕴含不可替代的人格利益。三是必须遭受“严重精神损害”方可主张赔偿,是否达到严重的标准,应结合侵权人的主观状态侵害手段、场合、被侵权人的精神状态等进行综合判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