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刘某是原告李某前儿媳,李某主张其在退休工资打入社保卡后(即2018年12月份),将社保卡交由刘某保管,李某认为,刘某将社保卡中的工资取走据为己有,属于不当得利应予返还。被告刘某辩称李某已将社保卡交由其儿子小李,小李知道该卡的密码,从社保卡中取钱存入刘某卡中也属正常,不能认为是被告刘某单独占有,且从李某卡中取的钱属于李某的赠与,均用于家庭共同开支,不属于不当得利。原告主张被告将其社保卡中的工资取走据为己有,属于不当得利应予返还,但从庭审中小李的陈述可以看出,刘某、小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原告李某并没有分家,家中的钱都是被告刘某保管,且一切开支也是刘某支付,刘某辩称李某社保卡中的钱属于赠与,用于家庭开支等具有高度盖然性。原告不能围绕其诉讼请求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应由其承担举证不力的法律后果。另查明,李某的社保卡有短信提醒,每次从社保卡里取钱,李某均能收到短信通知。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不当得利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驳回。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