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已经灭失的情况下,征收部门已经丧失了依法将其认定成违建的可能性。所谓的违法建设调查、认定和处理,一定是基于房屋尚在,违法与否的事实尚能被证据证实的基础上的。而在涉案房屋已经因拆除而灭失的情形下,征收部门即便有意合法地认定涉案房屋为违建,其也已从程序和实体层面丧失了这样的可能性。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即具有“公定力”,即未经有权机关裁判撤销、确认违法,就应视为具备法律效力。典型案例: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因此,是否属于违法建设应当以有权机关履行调查、认定程序,最终做出处理决定为准。田家庵区人民政府在未经有权机关认定的情况下,认为涉案建筑物属于违法建筑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2020)皖行终1155号)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