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意施惠”一般指日常情谊行为,亲朋好友之间的帮助恩惠行为,其法律性质是指当事人之间无意设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由当事人一方基于良好的道德实施的、另一方接受帮助或恩惠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等规定,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有加害行为、有损害事实的存在、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以及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如果因好意施惠行为导致侵权行为的发生时,主要看施惠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客观上是否在事前是否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事后是否采取了积极措施避免损害结果的扩大。如果施惠人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对于损害的发生不存在过错或者重大过失,而是仅存在一般过失,一般不应由施惠人对损害结果承担责任。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