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
可见,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岗位补贴等项目均是工资的组成部分,不能因为工资项目名称不同而不予发放。这也违反同工同酬原则。
另外,减少发放的部分工资极有可能会低于法定标准。《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因此,在此等情况下,用人单位这么做很可能带来不利的法律后果。
劳动者可以据此情况时候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用人单位除了要补足克扣的工资,还会面临加付赔偿金的风险。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