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租赁过程中一般由出租人或者房屋中介起草租赁合同,个别出租人为了避免承担责任往往会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租客发生任何人身安全事故房东不负责”,这样的条款明显有失公平。根据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因此,合同约定租客发生任何人身安全事故房东不负责,这种免责条款无效。
作为房屋所有权人,负有对房屋的管理义务,保障房屋的使用安全,承租人在出租屋内发生安全事故的,要看房东有没有履行法律规定的安全保障和注意等义务,且未履行义务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若有,肯定要担责。
律师补充: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六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第五百零七条 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