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归一方所有: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原则
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民法典》的各条法律规范中,离婚诉讼更是如此。男女平等原则体现在离婚诉讼的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同时,离婚诉讼还应该遵守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原则。
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原则:离婚诉讼当事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能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不能因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而随意侵犯第三人的财产权益;二,不能因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而逃避应当向国家缴纳的税收和法律规定的费用。
尊重当事人意愿原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尊重夫妻双方的意愿,允许双方自由协商,协商一致时,分割方案有效。
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一项基本原则,在离婚诉讼中,离婚诉讼当事人应在公平原则的指导下,合理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