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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律师出具律师函业务操作指引(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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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11 17:28:34

王建朋

王建朋 律师

河北则阳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律师出具律师函业务操作指引(五)

  第十条 承办律师在起草律师函过程中,应当与委托人充分沟通,根据实际需要听取委托人建议或者意见。

  对于委托人提出的建议或者意见,承办律师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行业管理规范决定是否采纳;如不采纳,应当向委托人说明不采纳的理由。

  第十一条 根据律师业务的规范化和风险管理需要,应当由委托人对律师函最终稿进行书面确认并同意发出。

  第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切实履行审查责任,根据本指引的要求对拟出具的律师函进行审查。

  律师函应当由承办律师署名、律师事务所盖章后发出。

  第十三条 律师函通常以邮寄方式送达,也可以辅助使用电子邮件或者传真等方式送达。邮寄律师函前,承办律师应当向委托人确认收件人姓名、地址、电话等信息,并按照委托人确认的信息邮寄。寄送律师函时,应当留存寄送的律师函(复印件或者原件)、邮寄底单及回执、邮寄签收流程网上查询页面截图等相关证据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