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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如何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

#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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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14 11:52:18

张海龙

张海龙 律师

河北和泽律师事务所

  在道路交通事故等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的案件中,其中有一项赔偿是精神损害抚慰金。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应如何确定呢?

  01什么是精神损害抚慰金

  █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因受害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肖像权等人格权利益遭受不法侵害而导致其遭受肉体和精神上的痛苦、精神反常折磨或生理、心理上的损害(消极感受)而依法要求侵害人赔偿的精神抚慰费用

  █精神损害抚慰金,是人身损害侵权、人格侵权法定的赔偿项目之一,属于精神损害性质的赔偿项目

  █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属于物质性损害的赔偿,不属于精神损害赔偿

  温馨提示:“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民法典等法律、司法解释确定的规范法律用语,不能以“精神损失”、“精神赔偿”、“精神抚慰金”、“精抚”、“精赔”等不规范的词语代替“精神损害抚慰金”一词

  02哪些情形可以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

  █根据法律规定,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案件中,以下几种情形可以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1.交通事故导致死亡的2.交通事故导致伤残的3.交通事故导致孕妇流产的4.交通事故虽未导致伤残,但存在其他特殊情况,如面部瘢痕影响容貌,或损害后果严重影响生活、工作、学习等的5.其他可以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特殊情形

  参考资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从事特定职业的自然人受伤,虽未致残,但也可支持精神损害赔偿(钟楼区法院2024年)

  03谁可以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

  █根据法律规定,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可以作为原告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有:一是一般人身损害未构成伤残的受害人本人二是人身损害导致伤残的受害人本人三是导致受害人死亡的,下列人员可以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1)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2)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死者的其他近亲属可以作为原告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

  █死者其他近亲属的范围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依靠受害人扶养的其他近亲属等

  █子女中,包括事故发生时尚未出生的胎儿以及在事故发生后通过胚胎移植所生育的子女

  █实务中,只要配偶、父母、子女中有一人还在,即不支持其他亲属作为原告主张权利,并且也不存在继承法律关系上的“代位继承”或者“转继承”的问题

  █非自然人的单位、其他组织不能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四条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04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考量因素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的考量因素综合确定,不宜通过加减乘除的计算方式得出具体的数额

  █依照法律规定,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时应当综合考量以下因素: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6.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除上述6个方面的考量因素外,各地方法院还可以确定其他方面的考量因素,例如受害人是否系未成年人等

  █过错程度需要从两个方面来考量,一是区分故意与过失,二是区分重大过失与一般过失

  █对于交通事故的侵权来说,侵权人在主观上主要是过失,其过错程度显然要较故意为轻,并且一般过失又要较重大过失为轻

  █损害后果通常分为三类:一般损害且不构成伤残的;构成伤残的损害的,其严重程度从一级伤残到十级伤残逐级递减;导致死亡的后果的

  █精神损害抚慰金一般根据伤残程度从一级至十级逐级递减,但一般损害不构成伤残的也不是完全不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如果确实存在精神损害比较严重的情况,也可以酌情支持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不受原告方人数的影响,即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对所有原告共同的赔偿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不受被告方人数的影响,即共同侵权人应当共同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或者按份分担精神损害抚慰金

  05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的参考标准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确定除需要明确考量的因素外,还需要明确统一的考量标准或幅度

  █由于全国各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存在差异,平均生活水平差距较大,因此,不宜制定全国统一的参考标准

  █事实上,除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院外,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以及各地方中院、基层法院都可以制定适合本地经济发展水平的具体参考标准

  参考资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等道路交通事故「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的参考标准(2026年)

  █总结来看,在受害人无责的情况下,中部地区多数是以十级伤残5000元、死亡5万元作为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参考标准,与中部地区相比,东部发达地区比较容易获得比中部地区更高的赔偿数额,而西部边远地区则往往达不到中部地区的赔偿数额

  █更有一些西部省一级的地区由于省内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且差别较大,以至于无法在省一级制定统一的参考标准

  06过错责任比例的影响

  █在不考虑地区差异的情况下,上述六种考量因素中,对精神损害抚慰金影响较大的因素是“损害后果”,其次是“过错责任比例”

  █对于双方都是机动车的交通事故,其过错责任比例的划分一般为:全责100%、主要责任90~60%(一般是70%)、同等责任50%、次要责任40~10%(一般是30%)、无责任0%

  █对于一方是机动车另一方是行人或非机动车的交通事故,除全责外,机动车在其他几种责任形式下,一般还需要多承担10%甚至20%的责任

  █按照法律规定,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按照各自的过错比例分担责任,即受害人自身对于事故或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相应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例如在受害人无责情况下,正常能够赔偿1万元的,如果受害人负次要责任,则侵权人可能就只需要赔偿6~7千元

  █需要注意的是,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是综合多种因素衡量的结果,并不能直接通过过错责任比例进行计算

  █另外,有的地区还明确规定,受害人自身应负事故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的,可以不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如江西、青岛地区等

  07过错责任比例不能重复计算

  █由于在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时已经考虑到了侵权人过错责任的因素,因此,在汇总损失赔偿总额并根据过错责任比例确定侵权人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时,不应再将精神损害抚慰金纳入损失总额参与过错责任比例的计算

  █精神损害抚慰金是一个需要单独核算的赔偿项目,因此,原告在起诉时,应当将精神损害抚慰金单独作为一项诉讼请求提出

  █法官在裁判时,也应当将精神损害抚慰金单独作为一个判项列明

  08刑事责任的影响

  █对犯罪行为造成被侵权人人身损害的案件,当事人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特殊情况例外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92条规定,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民事主体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

  █因此,受害人或死者近亲属向承担刑事责任的侵权人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并非没有法律依据

  █实务中,各地的规定有所不同,例如河北、甘肃、新疆等地区对于侵权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而黑龙江、青岛等地区则认为可以支持

  █多数地区认为,受害人或死者近亲属向侵权人之外的保险人或其他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责任人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可以支持

  参考资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改)典型案例:侵权人因交通肇事被追究刑事责任,仍应承担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责任(重庆二中法院2025年发布)

  09交强险优先赔付的问题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优先赔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情况下,要不要考虑侵权人的过错责任比例,这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

  █实务中,各地法院的规定也不相同,目前已有法院明确规定不需要考虑过错责任比例,如上海高院

  █本文观点:不考虑过错责任比例,欠妥首先,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确定在先,是否在交强险内优先支付在后,即应当在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之后再决定是否在交强险内支付,而不是相反其次,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应当考虑侵权人的过错责任大小系基于民法典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第三,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的确定方式与其他需要按照过错责任比例计算的赔偿项目不同,其他赔偿项目有一个按照过错责任比例计算的过程,而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则是整体直接确定,并非通过计算得出,不存在一个不考虑过错的数额

  参考案例典型案例:交通事故所致精神损害,被侵权人可请求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优先赔付(连云港中院2025年发布)

  10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让与和继承

  █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权具有人身属性,应由本人行使,原则上不能被让与或继承

  █但在下列三种情况下,有观点认为精神损害抚慰金也可以被让与或继承:(1)赔偿义务人已以书面形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的(2)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已经协商确定形成明确债权的(3)权利人已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赔偿的

  █该问题目前没有明确的规定

  参考资料交通事故伤残后死亡,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权能否被继承?(衡铁法院2020年)

  11制定参考标准的意义

  █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对精神损害的金钱补偿,其数额的确定与其他可以量化计算的物质赔偿项目显著不同,它没有据以计算的公式,只能由法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衡量。

  事实上,我们每个人对于同一数额金钱价值的轻重感受并不完全相同,法官也是如此,当事人更是如此。

  这与我们每个人的社会经验、工资收入、家庭经济条件、所处的社会环境、社会地位以及受教育程度、金钱价值观念等因素或多或少都有一定的关系,该差异属正常现象,并且难以避免。

  例如,当法官认为1万元并不是很多时,他就可能会判出较高数额的赔偿;而当法官认为1万元已经较多时,他就可能会判出数额较低的赔偿。

  由此可见,对于没有量化计算标准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法官的个人因素对于个案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的确定可能会存在较大程度的影响。

  为避免在具体的个案中介入过多的法官个人因素,导致同类情况的案件仅仅因为法官的不同而出现较大的差异,甚至畸高或畸低,明确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的考量因素及考量幅度就很有必要。

  最高法院关于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第五条规定了六个方面的考量因素,即:(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除了最高法院规定的这六个考量因素外,有些法院还规定了其他方面的考量因素。

  例如,西宁中院把年龄也作为需要考量的因素之一,即未成年人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可以适当高于同等级伤残成年人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山西高院则规定,受害人是儿童的,虽未构成伤残,也可以适当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

  但仅仅明确了考量因素还是不够的,因为同样的考量因素如果不是建立在数额幅度基本相同的基础上,其差距依然会很大。

  由于全国各地区经济发展状况不同,经济水平存在比较大的差异,最高法院未就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的考量幅度作出明确的、统一的规定。

  为此,各地方法院就有必要根据本地经济发展状况及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自行就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制定相应的参考标准。

  除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院外,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以及各地方中院、基层法院也可以根据本地的经济发展状况、平均生活水平制定适合本地区的参考标准。

  制定统一的参考标准至少可以让法官明白,一个十级伤残的赔偿数额应该控制在多大的幅度内进行衡量。

  不同的法官只有在基本相同的幅度内去衡量赔偿数额,最高法院制定的那些考量因素才会有意义。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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