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者可以向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措施主要有:(1)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2)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3)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4)禁止被申请人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等方式侮辱、诽谤、威胁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5)禁止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的住所、学校、工作单位等经常出入场所的一定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正常生活、学习、工作的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九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一) 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二) 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三) 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四) 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引用法条
武汉推行“反家暴人身保护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