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最高院:​双方通过微信买卖货物的,由收货地人民法院管辖!

#合同纠纷

1023浏览

2023-10-08 10:18:21

邓珍

邓珍 律师

广东法丞汇俊律师事务所

    【裁判要旨】原、被告通过微信交流达成买卖协议以订购货物,并约定收货地,故该买卖协议属于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0条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故本案收货地作为合同履行地,其基层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最高法民辖22号


    原告:曹xx,1988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


    被告:钟xx,1986年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


    被告:楚xx,,1990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固始县。


    原告与被告钟xx,楚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

曹xx起诉称,2020年5月6日,曹xx在钟xx处订购熔喷布,并通过银行转账向钟xx支付300,000元。后钟xx未能向曹xx提供符合要求的熔喷布,曹xx要求钟xx返还货款,钟xx同意退款但未返还,故起诉至法院,要求钟xx、楚xx返还货款300,000元并承担违约责任等。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不在管辖辖区,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故于2020年12月28日作出(2020)皖0822民初2228号之二民事裁定,将案件移送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处理。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认为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裁定移送不当,遂层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曹xx与钟xx就货物买卖的标的、数量、价款、交货方式等条款的协商均通过微信进行,双方约定以物流方式交付标的物熔喷布,收货地在安徽省安庆市××工业园××道。案涉合同是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并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买卖合同,合同履行地为收货地,即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因此,本案应由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管辖。经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协商未果,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信息网络,包括以计算机、电视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等电子设备为终端的计算机互联网、广播电视网、固定通信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以及向公众开放的局域网络。


    本案中,曹xx与钟xx通过微信交流,订购熔喷布,约定通过货运配送,收货地为安徽省安庆市××工业园××道,故案涉买卖合同属于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曹xx与钟xx明确约定收货地在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安徽市怀宁县人民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将有管辖权的案件,裁定移送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处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复杂性,细节可能影响结果。建议及时,获取专业解答。

最新法律文章

违约金是否过高的举证责任,应当由违约方还是守约方承担
买房提前还房贷,要不要支付违约金
酒店住宿期间摔伤的,该找谁来赔偿
免责条款未明确提示和说明,不发生法律效力。
金税四期背景下企业应对税务稽查的实务策略与行刑风险隔离

热门法律文章

精选咨询

维权攻略

Group 1321316468@2x.png
问题没解决?试试极速问律师吧
平台口碑律师,为您提供1对1专业解答
联系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