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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案件中,赔偿费用计算标准的上一年度指的是哪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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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08 14:56:50

陈高超

陈高超 律师

河南建魁律师事务所

  承办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因为要给当事人计算实际的赔偿明细,总会碰到一个无法绕开的词:“上一年度”。

  比如计算误工费,但以往没有固定收入或不能举证近三年平均收入的,法律规定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再比如计算残疾赔偿金,法律规定可以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

  随着经济发展,每年的的平均工资或人均可支配收入都在不断上涨,如果能以更后面一年的平均工资或人均可支配收入去计算,也能为我们的当事人争取到更大的权益。

  但是,这个“上一年度”指的是受诉法院所在地的省级、市级还是区级的上一年度?

  是事故发生时的上一年度?起诉时的上一年度?到底是哪年的上一年度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上一年度概括有两层意思:

  1、“上一年度”的数据由省级政府部门进行统计。现实司法情况是,一般各省都会出台上一年度的费用计算标准,全省通用,受诉法院在哪个省就适用哪个省的标准。

  2、“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简单理解就是开庭双方唇枪舌战结束之前的上一个年度。举个例子:2020年张三被撞,2021年张三起诉到法院,2022年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此时张三计算各项赔偿金额时应当适用2021年的费用标准。

  但是,法条简简单单两句话,现实情况却是非常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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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个问题是,统计并发布上一年度的数据需要时间,一般在3、4月才会发布上一年度的数据,假设2022年1月一审法庭辩论才终结,那此时上一年度的数据压根没出来,用上上年度的数据赔偿金额又偏低,此时怎么办?

  别说只有当事人觉得麻烦,承办法官也头疼,判少了当事人上诉怎么办?不判的话审理期限又摆在那。你们那一般怎么处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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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个问题是,碰上发回一审重审及再审的情况怎么办?有些人身损害案件在一审时遗漏了当事人、程序错误等被二审法院发回重审或再审,此时上一年度到底是指第一次的一审法院辩论终结前,还是指发回重审或再审后的一审/再审法院辩论终结前?

  在这个问题上,我们必须从立法层面解读为什么要规定“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首先是随着经济发展,物价和生活成本都在增加,当事人的损失也一直在增加,再用上一年度的数据来计算的话显然会损害当事人利益。

  其次,各项赔偿的发生并不都在一个起点,比如说残疾赔偿金要经过伤残等级认定后才能确定有赔偿请求权,司法实践中律师一般会先起诉立案,申请法院对当事人进行伤残等级认定,等真正认定下来还要花费时间,所以法院要找一个有利于受害者并且确定不会变的时间点。

  最后,也会促使赔偿义务人主动与受害人自愿协商解决赔偿问题。

  所以,立法精神是保护受害者的利益,所以回过头来看发回一审重审及再审适用哪个上一年度的数据,法院是会倾向于适用发回重审或再审后的一审/再审法院辩论终结前的上一年度。

  为更加谨慎地阐述本观点,此处援引西藏高院审判观点(2023)藏民申266号: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本案曾经因为遗漏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人被发回重审,发回重审的目的是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非针对任何一方。最高法院界定的“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并不特指第一次审理的上一年度。从司法解释规定的目的看,应当理解为“最后作出判决时的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本案中,一审法院以重新审理的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年度作为计算本案适用赔偿依据时的上一年度标准,能够更好地保护死者家属的权益,并有利于死者家属今后的生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