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庭审结束后我可当庭复印庭审笔录吗?为了解决大家疑惑,下面用最简洁的文字进行说明。
1. 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有关材料中包含庭审笔录。
2. 最高院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
第一条规定:代理民事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查阅所代理案件的有关材料。但是,诉讼代理人查阅案件材料不得影响案件的审理。
第五条规定:诉讼代理人在诉讼中查阅案件材料限于案件审判卷和执行卷的正卷,包括起诉书、答辩书、庭审笔录及各种证据材料等。案件审理终结后,可以查阅案件审判卷的正卷。
第七条规定:诉讼代理人查阅案件材料可以摘抄或者复印。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材料,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总之,公开审理的民事案件,庭审笔录系审理过程实时记录,当事人或代理人是庭审直接参与人或权利义务人,其复制庭审笔录不涉及泄密、妨碍庭审活动,当然可以复制。
3. 部分的现行政策
2016年8月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深圳市律师协会共同签署《推进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的合作备忘录》,以保障律师在庭前会议或庭审结束后对相关笔录进行复印、拍照(详细内容可网上查阅)。
4. 复制的方式
复制庭审笔录可以采用复印、拍照、扫描、电子数据拷贝等方式(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材料,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5. 时间的安排
在深圳地区,提出查阅庭审笔录要求的应当当时安排查阅;无法当时安排的应进行说明并安排在三个工作日内查阅;不得限制查阅庭审笔录的次数和时间。
以上内容供参考,具体情况结合各地实际确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