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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公司装修监管不力,楼下轿车被砸,谁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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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11 11:25:00

何飞

何飞 律师

贵州新长征律师事务所

  物业服务公司装修监管不力,楼下轿车被砸,涉及的责任分配可以根据以下现行有效的法律、司法解释及行政法规来分析: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装修作业中物品坠落砸坏楼下轿车,直接责任人——即装修作业实施方或其业主应承担首要赔偿责任。如果是装修工人操作不当导致物件坠落,则装修工人所属的装修公司或包工头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物业管理条例》明确了物业服务企业的责任和义务。物业服务企业对小区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具有管理维护的职责,其中包括对业主装修活动的监督和管理(《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若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尽到装修监管义务,致使装修过程中的安全隐患未得到及时排除,进而导致楼下车辆受损,根据《民法典》关于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可能需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具体来说,物业服务企业若存在疏于监管、未能督促装修单位或业主遵守装修管理规定、未设置必要的安全警示标志或防护措施等情况,导致损害发生的,应当在其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与此同时,如果受损车辆所有人自身存在未按规定停车或明知可能发生危险而冒险停放等过失行为,也可能会根据《民法典》关于过失相抵原则的规定(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适当减轻其他责任主体的赔偿责任。

  总结起来,楼下轿车被砸事件中,直接侵权人(装修作业实施方或业主)承担主要赔偿责任,物业服务公司因其装修监管不力可能承担补充责任。最终责任分配还需结合具体案情、各方过错程度及证据链情况,由司法机关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综合判断和裁决。同时,受损车辆的所有人可通过保险理赔途径,如车损险等,先行获得部分赔偿。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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