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2年6月6日,曹某二人在某烘焙店购买三明治并食用。次日,二人出现发热、腹泻症状并入院治疗。
另查,当日食用案涉三明治的其他几名案外人也出现同样症状。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后对该烘焙店当日加工的三明治进行检测发现链球菌超标,遂认定该烘焙店生产销售不合格三明治和无标签食品。
曹某二人就赔偿问题与该烘焙店协商未果后,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等损失,并承担损失三倍的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烘焙店作为三明治的生产者以及销售者,有义务向消费者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
现曹某二人因该烘焙店出售的不合格食品导致发热腹泻,应当赔偿损失,遂判决支持诉请。
【典型意义】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中华民族的未来。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把食品安全作为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来抓,提出“四个最严”要求,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本案判决对于构建安全的食品环境,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获得感、幸福感具有积极的社会意义。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